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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法问题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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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我国历来重视文物安全的保护,刑法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就是例证。其立法特征表现为犯罪对象特定性、造成后果严重性、犯罪主体特殊性、主观方面为过失等。为了有效预防与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立法理应不断发展完善,扩张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适度调整刑事处罚。
【关键词】 文物法; 文物损毁流失; 失职犯罪;
【基金】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资助课题(编号:20110140)
引言:

【引言】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被保护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历史的传承延续。当下,受利益驱使,文物犯罪呈上升趋势。相关职能部门的渎职,又加重了文物受损害事件的发生。如何避免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成为立法者不得不考量的紧迫问题之一。不可否认,我国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律,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1997 年刑法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就是一例。刑法第419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刑事立法已经予以了明确规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是一种渎职犯罪,也是一种责任事故犯罪。基于预防与控制类似犯罪的刑事政策,我国应从发现问题入手,逐步完善文物犯罪的立法。

作者:
许桂敏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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