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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行《矿产资源法》1986 年颁布,虽然该法曾于1996 年修改过一次,但依然无法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因此有关部门于2003 年启动了对《矿产资源法》的再次修改工作。这次修改的关键在于《物权法》实施后如何在矿产资源立法中明确矿产资源财产属性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矿权利益。针对该问题,各方面都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成为这次《矿产资源法》修改迟迟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实际上凸现了在行政法律机制的强势影响下,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民事法律机制缺失,该问题其实也是一直困扰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完善发展的主要症结所在,如何应对和逐步解决该问题,正是本文写作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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