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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民事法律机制的欠缺及完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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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民事法律机制的欠缺在矿业权的行政异化、矿业权有偿取得机制扭曲以及侵权责任设计空白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导致该局面的因素较为复杂,涉及矿产资源商品意识的缺失、物权制度对矿业权的排斥与忽略、矿产资源立法中行政权的强势传统以及来自部门法研究范式负面影响等诸多方面原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中的民事法律机制,可从把矿业权从行政许可中剥离、合理界定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不同身份以及破除部门法门户之见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行政权; 民事法律机制;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对策”(项目编号2009C172)
引言:

【引言】现行《矿产资源法》1986 年颁布,虽然该法曾于1996 年修改过一次,但依然无法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因此有关部门于2003 年启动了对《矿产资源法》的再次修改工作。这次修改的关键在于《物权法》实施后如何在矿产资源立法中明确矿产资源财产属性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矿权利益。针对该问题,各方面都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成为这次《矿产资源法》修改迟迟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实际上凸现了在行政法律机制的强势影响下,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民事法律机制缺失,该问题其实也是一直困扰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完善发展的主要症结所在,如何应对和逐步解决该问题,正是本文写作的旨趣所在。

作者:
张璐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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