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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官意识形态

学习与探索杂志
Study &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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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法律思维的特质是其保守性,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路有吻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近百年来的主流意识一直受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对法律思维的保守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能动与创造的思维则很容易被接受,克制与谦抑没有成为法官的意识形态,这对中国刚刚启动的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并按这种思维选择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没有对法律规则和司法权的克制与谦抑,法治就无法实现。
【关键词】 法律思维;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保守主义;
引言:

【引言】大千世界就是一个矛盾的世界, 斗争是永恒的, 就像人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在斗争中获取的一样, 和谐社会也绝不是自发生成的结果。和谐社会的出现, 既有安排的成分, 也是博弈斗争的结果。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而不同、承认多元价值、利益共存的社会。和谐也意味着多种矛盾关系的冲突与化解。如果没有冲突和矛盾, 也不必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
陈金钊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山东威海2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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