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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起国际仲裁的法律运作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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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中心、以仲裁法庭为辅助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依据。但组成仲裁法庭不等于表明法庭有管辖权,在进行任何正式的审理之前,法庭都必须查明对案件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中国事先所作的书面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应当不具有管辖权。从法理上讲,菲律宾要求中国接受其从未同意的所谓"管辖权",是不符合国际法内在逻辑的。从法律操作上讲,菲律宾苦心孤诣地"包装"其诉求以绕开中方依据公约所做书面声明的作法,是违背公约本意的恶意操作,属于不折不扣的滥诉行为。对此中方应当打好舆论战,指出菲律宾因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而违背了公约第300条的诚信义务,明确斥责菲方"包装"诉求的滥诉行径并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在极端必要时有权退出公约以维护本国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管辖权;
引言:

【引言】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表声明称,已就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南海争端,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仲裁程序,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定中国用南海“九段线”划定主权的做法违反了《公约》,要求中国停止侵犯菲律宾主权和管辖权。对此中方重申了自己的原则立场,强调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张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解决南海争端,指出菲方单方面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并拒绝参与该仲裁程序。3 月25 日,菲律宾指定德国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吕迪格. 沃尔夫鲁姆叶( RüdigerWolfrum) 为仲裁员,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代中国指定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 帕夫拉克( Stanislaw Pawlak) 为仲裁员。4 月25 日,柳井俊二指定了剩余的三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加纳籍法官托马斯. 门萨( Thomas A. Mensah) 、法国籍法官让. 皮埃尔. 科特( Jean-Pierre Cot) 、荷兰籍法官阿尔福里德. 颂斯( Alfred. Soons) 。7 月11 日,仲裁庭在海牙和平宫召开首次会议。8 月27 日,仲裁庭发布了第一号程序令,通过了程序规则,选定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 作为秘书处,要求菲律宾于2014 年3 月30 日提交书状,充分说明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法律依据等问题。面对菲律宾强行启动、来势汹汹的仲裁申请,人们不禁要问: 菲律宾强启仲裁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仲裁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菲律宾的此番行径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争讼行为? 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作者: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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