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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法律制度地产生、发展和完善。制度的形成不是孤立进行的,往往是在对原有制度的承继基础上或在相近制度的借鉴中逐步形成的,这就使得制度间出现既区别又联系的局面,让与担保也不例外。近年来,对于让与担保理论的研究逐步深入,但在研究过程中,在让与担保与相近制度的比较方面还显不足,有些比较研究对象错乱,如将德国法上的让与担保制度与日本法上的买回制度进行比较,或将日本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与德国法上的让与担保制度进行比较。鉴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让与担保本身有较多的论述,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大陆法系德日两国与让与担保有相似或相近功能的买回制度进行解析,再将其与让与担保进行比较,从中发掘出让与担保的独特个性与特殊作用,以明确我国让与担保制度发展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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