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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我国开始频繁使用准备金率工具对冲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开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动荡对中国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7月到2011年12月期间,共调整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6次,调整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4次,其调整频率之高,累计幅度之大,世界罕见①。一般来说,由于货币当局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不支付利息或者只支付很低的利息,所以法定准备金可以看做是对金融机构的一种潜在的税收。理论上,这种“准备金税”的高低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创造活动,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收益。在我国,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短期外债业务、结构性存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的迅速发展和壮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商业银行在积极规避准备金税。那么,在近年来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中,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否规避了准备金税?对准备金税的规避又通过怎样的方式影响了货币政策效果?这成为在货币当局频繁使用准备金工具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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