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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鉴定专家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完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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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首次在原有鉴定制度之外,补充了新的非鉴定专家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但规则还有待完善。目前立法对专家的法律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在日后的实践中,专家对鉴定事项应主要履行辅助人的职责;专家在接受询问时应允许其阐述完整、独立的意见并作为证明参考;对非鉴定事项,允许专家发挥类似于专家证人的功能并将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在专家资格的审查方面,不设立回避制度,法院应在个案中确认专家证人的适格性并在专业性、重要性、争议性三方面审查专家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专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亦存在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专家不同于鉴定人的质询规则、费用支付规则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 非鉴定专家制度; 专家证人; 专家证据; 专家出庭;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FX015)
引言:

【引言】我国长期实行官方化色彩浓重的司法鉴定制度,由法定部门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解答涉案专业性问题的唯一主体,其他专家的意见均被排除在诉讼之外。这种制度固然具有高效的优势,但也暴露出解决问题手段单一、监督制约不足等弊病,借鉴英美法系“双向鉴定”模式,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①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案件鉴定人以外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专业性意见( 下文将这类“有专门知识的人”统称为“非鉴定专家”)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下文简称《最高院刑诉司法解释》) ,又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检验报告做出了规定。② 这是我国专家制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但纵观此次修法,这项创新制度的规定仍显笼统粗疏,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细化,本文尝试予以阐述。

作者:
龙宗智;孙末非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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