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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长期实行官方化色彩浓重的司法鉴定制度,由法定部门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解答涉案专业性问题的唯一主体,其他专家的意见均被排除在诉讼之外。这种制度固然具有高效的优势,但也暴露出解决问题手段单一、监督制约不足等弊病,借鉴英美法系“双向鉴定”模式,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①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案件鉴定人以外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专业性意见( 下文将这类“有专门知识的人”统称为“非鉴定专家”)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下文简称《最高院刑诉司法解释》) ,又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检验报告做出了规定。② 这是我国专家制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但纵观此次修法,这项创新制度的规定仍显笼统粗疏,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细化,本文尝试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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