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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司隶校尉监察权

河北学刊杂志
Hebe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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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司隶校尉是汉代国家的监察官,监察权是其主要的基本权力。司隶校尉的监察权涉及监察对象、监察内容、监察地域、监察权行使的保障以及在权力行使上与其他监察官员的关系等问题。对此进行探讨乃是汉代司隶校尉权限研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
【关键词】 司隶校尉; 汉代; 监察官; 监察权;
引言:

【引言】关于西汉司隶校尉的情况, 《汉书》记载说: “周官, 武帝征和四年初置。持节, 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 捕巫蛊, 督大奸猾。后罢其兵。察三辅、三河、弘农。元帝初元四年去节。成帝元延四年省。绥和二年, 哀帝复置, 但为司隶, 冠进贤冠, 属大司空, 比司直。”(卷19上, 《百官公卿表》 ) 可见, 司隶校尉的权力开始时有兵权, 但属临时性质; 有监察权, 但有地域限制, 仅察京畿七郡; 复置后, 由武官变成文官, 隶属于大司空, 比于丞相司直。对于东汉时的司隶校尉, 《后汉书》中则有“ 并领一州”, 有“ 从事史十二人”, “ 所部郡七”(志27, 《百官志四》 ) 之记载。可见, 司隶校尉权力此时仍沿袭西汉, 只是在监察范围与说法上更加明确化了。这是基于史书关于司隶校尉的具体记载所得出的结论。但我们如果认真研读相关资料就会发现, 其中有很多内容在这里并没有得到体现, 而且还存有诸多疑问。本文试以司隶校尉监察权作为司隶校尉权限研究的起点, 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
王尔春;冯国义
作者单位: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唐山市经济贸易学校 河北石家庄050091; 河北唐山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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