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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所谓合适成年人在场,其最初的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或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现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已经从侦查阶段扩展至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几乎所有的刑事诉讼环节。①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② 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刚起步,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可以借鉴英国立法例,吸取其中先进的经验,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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