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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的制约能力得到增强。许多公民的权利敏感度得到提高,能够利用一定的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这一过程中种种矛盾与问题相互作用的结果。从统计数字上看,1993 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共发生8709 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 年总数超过32000 宗,2003 年60000 宗,2004 年74000 宗,2005 年87000 宗,上升了近十倍[1]。一般来说,不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存在着结构性压力。如何将结构性压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仅取决于社会控制力的大小,还取决于社会的稳定程度和发展程度。一旦民众的结构性压力超出社会制度和规范的理性约束,民众便产生社会性的心理失衡,群体性事件便成为普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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