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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义务制的内涵与框架设计

资源科学
Resources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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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优化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文明的实现形式分为萌芽、准备、建设和高级四个阶段,制度化的生态责任和义务是生态文明发展的必要步骤和重要途径。因此,构建生态义务制势在必行,生态义务理应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实现生态文明社会的视角,文章界定了生态义务制的法制内涵与特性。作为新型的义务形式,生态义务制可以与其他宪法规定的义务制有效联结起来。文章认为,生态义务制的实现关键在于:一是从法律关系明确生态环境的责任客体和责任主体;二是从制度上设计出履行生态义务制度的框架与运行机制。生态义务制度的实行,需要动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民责任。政府作为公权力组织,负有生态规划、管理与购买三大政治责任;不同形式的个体与组织,基于法定社会责任或基本伦理道理,也要依法履行与承担各自相应的生态义务。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义务; 责任主体; 制度框架;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41171090);陕西省软科学资助项目(编号:2010KRM35)
引言:

【引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全体人民的“公共产品”。这种“生态公有制”告诉我们,每个地方都该是生态良好的,每个人都负有对生态保护的天赋责任。因此,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这是政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有责任,就应有义务存在。制度化的生态责任和义务是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和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

作者:
李武斌;延军平;薛东前
作者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旅游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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