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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简称PE) 是发源于20世纪40 年代美国的一种投资工具。在商法领域里,它的法理基础源自于信托制度,即PE 的主体通过签订法律协议,投资人将货币资产转移于管理人并交由其进行管理,形成信托法律关系,而信托的精髓就在于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PE 作为一种基金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投资人根据协议可以指定自己或第三人为受益人,享有基金财产的收益权,管理人对投资人负有高度信义关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现金流转,就理所当然成为现代税法课税的对象。然而PE 的运作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如何确定课税对象避免重复纳税就成为税法和有关PE 法律制度共同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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