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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虽然法律思维与政治、经济、道德、科学等思维形式相比较有自己的独立性或者说独特性,但法律思维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而是与其他思维形式尤其是与政治思维方式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 我们很难找出他们之间的截然界限。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方式的不同, 主要表现在它们属于不同的学科和语言系统、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 研究者从各自的立场和叙述方式中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关于公民文化的研究, 一般被认为属于政治学的范畴。虽然政治学者们的研究中不时也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但从现有的研究现状来看, 法学界对此问题的专门研究确实很少。这当然不是说现有法学研究的内容与公民文化无关,只是我们还没有把公民文化列为专业性的课题。实际上, 如果我们认真思索公民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话, 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并没有质的区别。甚至,我们还会发现公民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其实就是法学或者说主要是法律问题。公民文化的称谓只是政治学者把法律思维运用到政治话语中了。这样说, 不仅仅是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 公民文化实际上涉及到法学的核心问题--权利运用及其保护问题。当我们意识到自己是个公民的时候, 意味着法律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各种权利; 意味着法律对各种主体身份的一种平等地位的确定。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 法学是权利之学, 义务和责任是依附于.16.权利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 政党、政府、公民和法人等都是平等的主体。政府和政党这样的主体只能享受法定的权利, 没有法律外的特殊权利。公民则除了具有法定的权利外, 还享受法律不禁止的权利。虽然许多论著常常把政府的权利视为权力, 那仅仅是在管理意义上的含义。在公民社会中, 没有臣民, 只有平等的主体。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都是平等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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