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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自从20 世纪30 年代美国学者Berle 和Means 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命题以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一直是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并成为现代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起点。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 以下简称代理理论) 假设人是完全理性和完全自利的,研究的中心任务是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使得代理人的行为能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代理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Jensen、Mecking、Demsetz、Wilson、Spence、Mirrless 、Ross 和Hart 等许多学者的研究下,在理论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在实践当中广泛应用。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引进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就是这一理论的应用。然而李维安和王世权等很多学者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在中国的成效甚微。独立董事不独立,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监视,公司治理效果差。是机制本身的不恰当还是理论源头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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