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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AS) 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与日俱增,致使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包含了对未来事项的估计。在这个价值理念下,传统收益观基于过去交易和事项确认的当期损益已经很难涵盖资产负债表的全部价值变动,因此全面收益观应运而生。以至于在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其他利得和损失项目归集了大量与资产市价变动及未来现金流密切相关的会计信息,这使得综合收益在公司财务报告和投融资决策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面收益观也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收益呈报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2007 年,在首次实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时,由于没有正式采用综合收益概念,所以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关的资产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09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资产利得和损失与净利润在同一位置进行披露,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项目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仅就非金融业来说,2007—2010 年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利得( 持有损失) 的每股均值达到了0. 262 元/股( 0. 168 /股) 。那么,既然已经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确认资产利得和损失,为何还需要自2009 年起改为在利润表中呈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资产利得,这是否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资产价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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