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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般认为,完整的执行救济体制应当是二元构造的: 即一方面提供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执行抗告等; 另一方面提供实体性救济,主要是指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就实体性救济而言,我国理论界对第三人异议之诉情有独钟,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而且在2008 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的专题研究还不多见,立法仍付之厥如,实有深入探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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