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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政法论坛杂志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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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均有可能与执行债权人发生实体争议,为此,分别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各国通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对第三人异议之诉作了初步规定,但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仍付之厥如。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设立异议之诉的审判程序的方案应充分体现其与民事执行程序密切关联的特点。
【关键词】 债务人异议之诉; 必要性; 比较; 程序设计;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规划项目“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批准号:09YJA820091)的课题成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专项资助
引言:

【引言】一般认为,完整的执行救济体制应当是二元构造的: 即一方面提供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执行抗告等; 另一方面提供实体性救济,主要是指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就实体性救济而言,我国理论界对第三人异议之诉情有独钟,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而且在2008 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的专题研究还不多见,立法仍付之厥如,实有深入探讨之必要。

作者:
王娣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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