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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无论在有关中世纪的法律著作还是经济史著作中, 都经常提到“ 灰脚法庭” ( Court of Piepowder)。灰脚“ Piepowder”有时候也直接写成“ Dusty-foot”, 翻译成中文就是“ 沾满灰尘的脚”, 或者“ 泥腿子”。当时所说的泥腿子并不是指在田间劳作的农民, 而是指长途奔波进行地区间贸易的商人们,因此, 灰脚法庭也就是商人们的法庭, 或者说专门处理商人间纠纷的法庭。此类法庭最早大致出现于) 10世纪, 其中在12-13 世纪最为兴盛。针对这一法庭, 国内学术界似乎并没有多少论述, 而西方学术界对它的具体情况也往往语焉不详, 并在某些问题上争议颇大。有的学者如塔克曼( LeonE. Trakman) 极力称赞这种法庭, 认为它是现代商业法和仲裁法庭的前身。但有的学者却不以为然, 萨克( Stephen E. Sachs) 则认为灰脚法庭与同时期的王室法庭和庄园法庭没有什么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灰脚法庭所采用的法律是国际普遍认可的法律, 有的学者则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带有强烈的地方性。本文通过所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和论述, 试图勾勒出比较清晰的灰脚法庭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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