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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目前我国有关图书馆工作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如文化部于1982 年12 月1 日颁布的《省( 自治区、市) 图书馆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于1997 年4 月7 日发布的《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教育部于2002 年2 月21 日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修订) 》,等等。而在这些规章中并没有适用“图书馆员”的条款,更没有关于其职业权利的规定。在未来制订图书馆法时,应赋予图书馆员相应的法律( 指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地位,并明确图书馆员的基本职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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