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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中违法判定原则的选择—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

天津社会科学杂志
Tianjin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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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反垄断的核心问题是违法判定原则的正确确立,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反垄断违法判定的基本原则。转型期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中违法判定原则的选择应保持适当动态性:转型前期,由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形成原因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危害程度的严重性,反行政性垄断应选择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违法判定原则;转型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和反垄断司法体系的成熟,行政性垄断现象将大幅度减少,并且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将更加隐蔽,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界限更加模糊,反行政性垄断应选择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的违法确认原则,并逐步实现由二元判定模式向一元序列判定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 反行政性垄断; 违法判定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引言:

【前言】按照美国经济学家曼昆(Mankiw,1997)的界定,垄断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¹。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行政性垄断现象比较普遍,并且经济性垄断和自然垄断中往往夹杂着行政性垄断成分。行政性垄断指的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职权,排斥、限制和妨碍企业间合法竞争的行为。相对于经济性垄断和自然垄断而言,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更大:它破坏公平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导致收入分配不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还使政府失灵和权力异化,滋生设租寻租和贪污腐败现象,并且与世贸规则相冲突,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而,现阶段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在于反行政性垄断。

作者:
余东华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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