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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总体上看,海外华商企业的产权类型可分为三种,即独资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股份公司。第一种独资业主制企业也称个体企业,它是海外华商最普遍的产权制度形式。这种企业一般由业主个人投资兴办,通常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但也可以雇佣或委托其他人经营。企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完整的所有者权利;同时对企业的债务有完全的经营责任。如果企业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业主要用全部财产,包括其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换言之,企业主即使是倾家荡产,也得偿还企业经营中所欠他人的债务。这类企业的老板一般是企业产权的人格化身,企业属自然人而非法人。在海外华商的经济社会里,由于华人家庭观念的传统,独资企业常常以家庭独资企业或家族独资企业的面目出现,出资人往往是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大家共同经营企业并承担经营风险。目前,许多知名的海外华人企业最初的产权形式,就是这种家庭独资企业形式。如马来西亚富豪郭鹤年,最初就是利用其家庭提供的1”万元,在新加坡开办一家独资小公司“力克务”(Rickwood)公司,从事船务经纪、杂货等业务,从此开始了他辉煌的商业生涯。享誉国内外的泰国正大卜峰集团,最初在1921年由谢易初和其兄谢少飞共同创办“正大庄种公司”,经营玉米,黄豆、木薯粉及各种菜籽,后在谢易初的四子谢国民的领导下,发展成东南亚最大的农牧工商一体化跨国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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